編者按:納粹起家的一個道德號召就是要鏟除魏瑪共和國的腐敗,但自己卻沒有在德國建立起清明的政治,而且其腐敗是成體制的、自上而下的全員腐敗。巴約爾,這位中生代德國歷史學家通過對大量庭審記錄、新聞報道、黨內報告等歷史資料的研究,解密了納粹德國的腐敗與反腐的歷史及其根源,從學術上填補了納粹制度史研究的空白。
腐敗是人類生活的基本常態,自古有之,無孔不入,與政治體制無關。無論是古典時期還是近代,無論是獨裁制還是民主制國家,腐敗素來屢見不鮮,今天依然如此。政治腐敗的一般定義是:濫用公職權力,以謀取私利。政治腐敗并非僅僅出現在民主制之前的、傳統的、獨裁專制的政治體制中。它的各種表現形式,如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結黨營私、任人唯親、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社會也同樣泛濫,只是程度多寡不同。因此,史學家雅各布?范克拉韋倫將腐敗劃歸為“正常情況”,而清正廉潔的統治卻是“特殊情況”。
但是,有大量證據表明,在第三帝國,政治腐敗不僅達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而且納粹政治體制也是特別能夠滋生腐敗的溫床。甚至當時的人們就已經深切地認識到了腐敗的問題,盡管(或者說,恰恰是因為)在第三帝國受到政府宣傳引導的公眾中,腐敗是個禁忌話題。1936 年,社會民主黨流亡理事會的記者稱:“在民眾當中,猖獗的腐敗是眾口相傳的談資?!薄斑@個國家破壞了自己的一塊基石:它腐蝕了自己的公職人員?!钡聡q太公民中央委員會的法律顧問漢斯?賴希曼在1939 年做出了這樣的評論?!敖y治階級的腐敗的程度之深、規模之大,找不出第二個例子?!蹦贻p的政論家塞巴斯蒂安?哈夫納在1940 年寫道。
然而,迄今為止,當代史研究界對納粹統治下的腐敗還沒有做過系統的研究。德國的當代史研究似乎滿足于特奧多爾?埃申堡的名言,“由于德國公職人員的優良傳統,腐敗在德國是相當罕見的現象”,或者按照沃爾夫岡?舒勒的說法,在德國歷史中,“腐敗及類似現象發生得不像別國那么多,程度也沒有那么嚴重”。
即便我們不看納粹統治時期的腐敗實例,也有其他時期的例證足以讓我們對這些大言不慚的說法產生懷疑。比如魏瑪共和國就發生了巴馬特案、斯科拉雷克案和庫斯提克案等臭名遠揚的腐敗丑聞。當代史研究界強調,當時的政治右翼利用這些腐敗案件來大做文章,目的是攻擊民主制度。但這些腐敗案件有多大的代表性?對魏瑪共和國腐敗現象的抨擊難道僅僅是共和國敵人耍弄的陰謀詭計,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狂妄宣傳?或者1918/1919 年的政權更迭的確導致了腐敗案件的猛增?或者,這些丑聞能夠曝光并被公眾廣泛討論,恰恰說明當時有一個積極參與政治的健全的公眾團體能夠不受阻撓地針砭時弊——這與帝國時期和納粹統治時期迥然不同?
考慮到還有眾多問題留待解決,我們還沒有辦法在德國當代史的縱剖面上,對腐敗問題做比較的、跨政治體制的分析。因此,本書特別注意的不是那些在所有的政治體制中都屬于“常態”的現象,比如官員在分配公共資源和政府采購時受賄。本書主要的研究對象是第三帝國特有的腐敗現象,這些現象要歸因于1933 年之后國家和社會發生的結構性變化,因此不具有延續性,而是對納粹統治結構和政策(包括滅絕政策)而言的典型現象。
納粹統治下政治腐敗的一大特點是驚人的多樣化,遠遠不僅限于腐敗的經典定義——濫用公職權力,以謀取私利。納粹黨人雖然在官方場合譴責腐敗行為,但在實際行動中干的卻是另外一套,這決定性地促進了納粹腐敗的多樣性的形成。如果我們把當權者對腐敗的態度作為標尺,就可以發現,納粹的腐敗有三種基本形式:
首先是國家和納粹黨官方促進和實施的腐敗行為,它不是個人的濫用職權,而是一種有組織的濫用權力;它并非促進個人私利,而是有助于體制的功能穩定。這種體制化的腐敗包括:勞工部門采取所謂“特別行動”,有組織地對納粹黨員,尤其是“老戰士”們,給予特別優待照顧,賦予其某些特權;或者希特勒向軍事、政治、科學或文化界精英人物的饋贈。
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敗。第三帝國的反腐機制存在一些機構上的缺陷,導致某些腐敗行為特別猖獗,當局無奈之下(或者有意識地)只得容忍這些腐敗行為。這種腐敗行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領區;由于特別基金、小金庫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國家財政受到了潛滋暗長的侵蝕和瓦解,這種腐敗手段主要是納粹黨的各個省部書記們采用的,他們凌駕于權力和財政監管機制之上。
最后,納粹統治下也開展了反腐斗爭,即遵循某些規則和手段,根據當前的基本狀況,對腐敗行為進行刑事處罰。這種遭到打擊的腐敗五花八門,給納粹黨及其組織造成了沉重負擔,比如非常猖獗的侵吞黨費和捐款的行為。
當然,體制化的腐敗、受到容忍的腐敗和遭到打擊的腐敗這三者間的界線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具有流動性,總是非常模糊、難以界定。那些沒有強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往往僅僅因為微小的過失就遭到紀律審查,甚至受到刑事處罰。但對于納粹黨官員來說,除非他們在自己的靠山和保護人眼中失去了利用價值,或者卷入了體制內部的權力斗爭,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敗行為受到檢舉控訴。隨著時間流逝,有些腐敗違法行為,比如黑市交易,既受到官方的推動,也受到容忍,有時也受到打擊。
納粹統治中滋生腐敗的重要因素在1933 年之前很久就已經體現在納粹“運動”中。黨內各個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競爭,再加上專制的“元首政黨”內的同志情誼,給納粹黨造就了一種隱蔽的次級結構,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級制或組織從屬關系更能夠決定“顯貴”之間的私交和關系。在納粹“運動”中,那些并非通過選舉獲得合法權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 年之后主要取決于他支配物質資源的權力,以及對追隨者物質上的供養。一方面是這種朋黨之交,另一方面是納粹為宣傳目的而自我構建的魏瑪“體制”受害者形象,在1933 年之后促成了德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有組織的任人唯親現象。本書第一章將對此種現象的體制原因及規模進行深入分析。這種現象還有著深遠的金融政治方面的后果,因為它導致國家財政結構逐漸瓦解,同時特別基金和秘密小金庫卻越來越猖獗。
第二章主要討論第三帝國腐敗的核心領域。腐敗對納粹黨及其各級組織機構造成了嚴重損害。侵吞黨費和捐款的現象如此猖獗,納粹黨總財務官不得不在每個工作日平均向普通法庭提起五項刑事訴訟。除了這種“下層”的腐敗之外,納粹的精英階層也非常腐化墮落,通過濫用職權和各種特權,維持著驕奢淫逸的生活,這主要是為了突出自己在納粹統治集團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第三帝國的腐敗也蔓延到了那些特別受到納粹種族主義影響的領域,被德國占領的歐洲(尤其是東歐)各國的日常生活和納粹集中營系統就是明證。占領區行政機關的很多成員的“主宰種族”態度以及行政監管的缺失,導致占領區的腐敗現象非常嚴重;而在納粹集中營系統,集中營管理者的“絕對權力”也誘使他們想盡一切辦法去中飽私囊。
第三章主要研究腐敗與滅絕政策這個話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在迫害猶太人過程中,腐敗的程度及其作用。這一章將會討論反猶暴力框架內的個人貪腐行為的意義,以及對猶太人財產“雅利安化”的框架內的腐敗。在對猶太人的大屠殺中,腐敗絕非孤立的邊緣現象,而是體制固有的普遍現象。腐敗一方面是大屠殺的功能性成分,因為它給兇手提供利益驅動,并將他緊緊地捆縛在納粹體制的戰車上,讓他不得脫身;另一方面,它卻造成了需要解釋的嚴重問題,因為它與納粹黨的觀念——大屠殺應當是不帶個人感情的、意識形態的斗爭任務——相抵觸。謀求物質利益雖然不是大屠殺的動因,而只是它的一個伴隨現象,但是較為“低級”的動機(比如貪婪,它們與對歐洲猶太人的大屠殺如影隨形)的范圍和程度卻令我們就對大屠殺的總體評估提出了問題。大屠殺絕不是機械的、官僚的、不帶個人喜怒哀樂的工廠式運作。
第四章探討了第三帝國的反腐斗爭由于體制缺陷而表現出的局限性。1933 年,政治分權制度被廢除,所有能夠起到權力監管、打壓腐敗作用的分權制衡功能都被排除掉了。此外,納粹黨控制了司法權,對潛在的監管機構(比如帝國審計總署)進行了閹割,迫使后者只能起到顧問作用。私人交情和門閥統治能夠保護貪腐分子不受刑事訴訟。大多數時候,體制內的權力斗爭(在此框架下,對腐敗的指控往往成為斗爭的工具)也能導致一名腐敗的納粹官員受到審判,哪怕這種審判只是部分的和不成系統的。民眾對腐敗的普遍不滿情緒也促使政府在戰爭的最后幾年中示范性地懲處了一批貪腐分子,但這只是例外,而非普遍現象,也絕不是系統性的反腐斗爭,因為腐敗是納粹獨裁統治的一個內在的結構性問題。
最后的第五章分析了民眾對腐敗的態度。腐敗在第三帝國的公眾中成了一種私下里的“熱門話題”。一方面,腐敗損害了政府和民眾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在納粹統治的初期和末期;另一方面,在1930 年代后半期,與納粹政府內政外交的“輝煌成就”相比,腐敗在民眾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問題。尤其是在戰爭期間,廣大群眾從對占領區的掠奪中分得一杯羹,或者從分配被害猶太人財產的過程中得到了好處,于是納粹的“民族共同體”在戰爭歲月中至少是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強盜共同體”的特征。這自然也對民眾對腐敗的態度產生了影響。如果簡單地把腐敗的納粹分子和清白無辜的德國大眾做一個二元對立,就完全忽略了納粹統治下腐敗的表現形式的復雜性。
盟軍占領一處納粹集中營,清點德軍掠奪猶太人的金子、衣服、鞋子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