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二戰后的47年里,日本的雜志基本上是毫不間斷地刊登了4158篇關于中國的文章,報紙上的報道就更多了。無論支持還是批判、善意還是惡意,日本人對中國一直都保持著高度關注?!伴喿x日本書系”的這本新書,有點類似于文獻整理,是基于從1945年二戰結束到1972年中日復交期間的日本雜志上的2500多篇中國相關報道,分析論述中國的是哪些人,對中國的何種問題表示關心,形成了何種中國觀。本文摘選的是1971-1972年中日恢復邦交之際,戰爭責任論在日本的爭論情況。
責任、道歉、賠償
日本人很容易受世論影響,認為全體國民都是日中戰爭的加害者,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將兩國人民分為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兩分法,與中國把一部分人作為帝國主義者、一部分人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劃分方式不同。圍繞戰爭責任論產生的“分歧”現象容易被人忽略,這成為本多勝一(記者,著有反響巨大的描寫戰爭中在華日軍行為的《中國之旅》)與山本七平在《諸君》中圍繞戰爭責任問題論爭的間接原因。
本多勝一在中國當地采訪,收集受日軍侵略的中國人的證言,但他并未公開加害者的罪狀和真實姓名。山本七平認為這一做法是在宣稱包括本多本人在內的所有日本人都應承擔戰爭責任,批評其做法過于輕率。對此,本多說道:我們日本人并非都是戰爭的加害者,況且有些人在戰爭發生時還是孩子或是未經歷戰爭的下一代,他們無須道歉。本多以中國的“兩分法”為依據,認為最應該承擔加害責任的是天皇。山本把本多的言論曲解為:日本人=加害者,中國人=受害者。對此,本多重申自己的看法:加害者=以天皇為首的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受害者=中國人民和日本人民。
然而問題是,即使我們認同不應該讓所有日本人為了不是由自己直接犯下的罪行而承擔責任,沒有必要讓所有日本人都道歉這一看法,以中方的“兩分法”為依據,站在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之外的一般日本人民的立場上,當面對受害的中國人時是否就能斷言自己也是受害者呢?此外,就這場戰爭所產生的嚴重后果而言,能否說自己一點責任也沒有呢?例如,在雜志《潮》1971年中旬開始連載的特別策劃中,就曝光了日軍的“三光”政策等,日軍在中國戰場上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虐待、歧視被強擄的朝鮮人、中國人等。而這些罪行大多是當時普通日本人民犯下的。面對上述殘酷事實,即使是普通日本民眾也不得不深感恥辱。在日中恢復邦交之際,面對戰爭所造成的后果,日本人民不得不或多或少地接受日本應該道歉或賠償等承擔責任的要求,而當拒絕承認這種事實的心理作祟時,就出現了“這就是戰爭”、“不對,這不是事實”等右派言論。
那么,劃分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標準是什么呢?假設東京審判中的A級戰犯為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那么在其他審判中被審判為B、C級戰犯的又是什么人呢?在這些審判中,若把被判“對人道的犯罪”、“對和平的犯罪”的罪犯認定為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那么那些沒有被認定的人就自動歸入“廣大人民群眾”這個范疇嗎?是否存在以日本全體國民為問罪對象的“集體罪”?不能向那些為戰爭出過力,或者沒有抵抗或反對戰爭的人問罪嗎?如果要問罪,那么誰可以作為問罪方?是意識到這個問題的當事人,還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呢?這些是戰爭責任主體的差異(戰爭指導者、交戰國國民、個人)問題,根據不同的區分方法存在不同的罪行,依據這些罪行也就產生相應的責任。
同時也存在與確定戰爭責任主體不同的區分方法,即罪責和責任的區別。如果有罪,自然會出現責任,即使不是直接的加害者也是有責任的,同時也存在犯罪意識淡薄但也需要承擔戰爭責任的主體。就日本人而言,存在有戰爭犯罪行為并承擔戰爭責任的日本人與沒有戰爭犯罪行為但要承擔戰爭責任的日本人。
山本七平和鈴木明提出的反華言論、加害無效論以及自虐史觀批判論等右派言論,并不以上述兩種區分方法為依據的。在侵略中國一事上,他們往往不加區分地同等對待一小撮軍國主義分子與廣大日本人民。而且還傾向于混淆理解日本人的罪責與責任。因此,他們往往陷入一種強迫觀念,認為承認日本人、日軍的侵略行為或戰爭犯罪行為將損害日本過去和未來的統一性。
在同一民族、同一國民中,罪責和責任在世代之間存在連續性嗎?后輩們要繼續承擔罪責和責任嗎?這兩個問題出現的背景是,日中講和的條件是日本解決戰爭責任問題。另外還需要考慮的一點是,日中恢復邦交之時正是日本從戰敗經歷四分之一世紀多一點的時候,戰敗時還是幼兒的一代,或是不了解戰爭的一代,目前占日本人口的大多數。這樣,戰爭體驗的淡化、對戰爭真切感受的消退等戰爭記憶問題就逐漸凸顯出來。
因此,本多所寫的《中國之旅》等一系列報告文學和《潮》上刊登的有關國民戰爭記憶的特輯有著重要意義。它們將加害事實擺在遠離戰爭的一代人面前,提出戰爭記憶問題,并提出下一代人該怎樣認識并繼承戰爭責任這一課題。
這里筆者想到了田中首相訪華之際刊登于《世界》上的特輯《日中講和的思想和條件》上竹內實的文章《關于戰爭責任》。竹內實主張,對于日中戰爭帶來的“無法饒恕的罪責”、“難以原諒的罪責”,日本應該贖罪,并將日本近代的歷史過程明確寫入歷史教科書中,“將這段歷史作為歷史事實根植于日本民眾的心中”。也就是說,背負罪責的主體將自己的所作所為冷靜客觀地告知沒有罪責的下一代人,避免下一代人再犯同樣的錯誤,通過這樣的做法,上一輩人對過去的行為負責,下一代人也承擔過去行為帶來的后果并對將來負責。
進一步說,在背負罪責的一代與下一代之間,不斷努力使“歷史事實”得到共享,而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與受害國的人們共享這一“歷史事實”,總結出歷史教訓。曾經的敵我之間共享“歷史事實”,不就可以為受害者和加害者提供一個“歷史和解”的舞臺了嗎?
《戰后日本人的中國觀》 作者:馬場公彥 譯者:苑崇利、胡亮、楊清淞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遺留下來的戰爭責任問題
日中戰爭責任問題并沒有因為日中恢復邦交而得到解決。時至今日此論爭仍在高漲,沒有終結的跡象。這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從1969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國代表權問題、1971年美中關系緩和到1972年日中恢復邦交的一系列過程中,日中首腦為邦交正?;M行外交談判之時,論爭雙方將調整兩國國家利益的強權政治放在了首位,而終結法律形式上的戰爭狀態、建立正常關系的道義論,則被放置在次要的位置上。
日本同中國恢復邦交的背景是,尼克松閃電般地訪華,美中關系緩和,促使日中進行講和。美中關系緩和對于中國來說是為了解決臺灣問題,對于美國來說是為了結束令其陷入泥潭的越戰鏟除障礙,另外美中雙方在抗衡蘇聯強權上結成盟友,兩國因此處于優勢地位,實現了兩國的共同利益。為了防止日本軍國主義者的野心再次復活,美國堅持不放棄對日的軍事牽制,出臺了“瓶蓋論”,中方贊同此舉,為美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奠定了基礎。在日中恢復邦交談判上,日本最擔心的是中方是否承認保留《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為此周恩來總理在田中首相訪華之前,公明黨委員長竹入義勝秘密訪華時,就已經口頭承諾默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但是,田中之后的首相在與中國的談判中并沒有意識到周恩來總理做出承諾時的背景,即基辛格秘密訪華期間,周恩來表示中方擔心日本復活軍國主義,美方對日本潛在的軍事力量表示擔心。日方擔心的反而是在同意談判條件——中方提出的三原則之后,就必須要同臺灣“斷交”,日方不得不做出痛苦的抉擇。自民黨議員中親臺派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與臺“斷交”后恐怕會引起他們的反對。為此,以田中首相為首的政府首腦和官員做好了進行國內政治斗爭的思想準備,做出了毫不動搖地堅持對華外交及對臺“斷交”的決定。
圍繞戰爭責任,日本方面最擔心的、論壇尤為關注的、各種復交條件中右派最為敏感的是賠償問題。對于該問題,早在1964年,以周恩來為首的對日工作組就已決定放棄對日的賠償要求權,且在田中訪華前,周恩來對秘密訪華的竹入傳達了毛澤東決定放棄賠償要求權的想法,并做出了明確表態,“若尋求賠償,則會給日本人民帶來很大負擔。對此,中國人民也深切地理解?!屓嗣袢コ袚熑尾缓?。我認為在聯合聲明中寫明放棄賠償要求權也可以?!?/p>
在日中首腦會談上,賠償問題反而是日方首先提出的。外務省的人稱賠償問題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解決了,而且既然已經有了“日華和平條約”,我方不認為中方擁有賠償要求權。周恩來對此發言十分憤慨,日方沒有認識到其在中國大陸造成的戰爭傷害不在“日華和平條約”的適用范圍之內,而且這還與臺灣的合法性問題相抵觸。雙方在此問題上對立,最終以中方的讓步而得到解決。中方最終在聯合聲明條文中去掉了“權”字,以“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代替“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權”。
關于日本給中國帶來的戰爭損害,雙方就按照事先確認的那樣以放棄賠償的形式達成共識。雖然仍有些關于賠償問題的過火行為以及關于道歉措辭的日中博弈,但除此之外中方并沒有就日本對戰爭責任問題的認識和反省大加責難日方。竹內好曾經提出國民議題,即“以國民的道義責任,主動處理戰后與中國的遺留問題,實現與中國的復交”。此議題如同被國際政治大潮以及臺灣問題的驚濤駭浪淹沒了一樣,在首腦們的談判中若有若無地存在,最終不了了之。
然而,這種不了了之的解決方式并沒有使問題得到解決,還使這些問題成為遺留問題,在賠償問題上出現了民間人士要求日本政府賠償和對華ODA問題,每當發生教科書事件或內閣成員失言時人們都把戰爭責任問題作為歷史認識問題再次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