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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報道】警察為什么要開槍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 特約撰稿 鄭三炮 日期: 2018-01-03

        2014年,中國多個城市接連發生暴力恐怖襲擊事件。近日,公安部下文要求,全國公安機關從即日起開展為期3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一線警員配槍是大勢所趨。目前,已有若干大城市實行一線警察攜槍上崗的制度。 很久以來,民警之所以沒有配發槍支和警械,不是資金問題,也不是管理機關不了解槍械的重要。更多的原因是現有執法人員的構成、管理模式,乃至執法理念很難適應武裝執法的要求。警察如何才能正確開槍,依法有效保護公民?

        警察開槍是所有執法行為中最敏感、最有爭議性的。除了抓捕惡性犯罪嫌疑人、高風險緝毒行動、反恐作戰中與武裝分子交火之外,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動用致命武器,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永遠是一個爆炸性話題。

        以往,警察開槍事件都是西方記者熱追的新聞。近幾年,這類新聞也不時出現在國內的媒體上。像世界上所有國家一樣,公眾對警方開槍的必要性、采用的方法和結局的質疑聲不絕于耳。此時,很少有人從警方的角度做換位思考。通常,在執法中開槍,對警方而言絕對是不得已而為之。美國警察稱之為:“damn if you do, damn if you don't.”大意是:你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

        無疑,公眾的信念是執法者必須擁有足夠的權威和效率,同時他們只允許對窮兇極惡的“壞人”使用致命性武力。這個要求看似不過分,但在現實中操作卻極為困難。因為壞人的認定是法庭才能做出的結論。而單個警員被迫在分秒之間做出的生死抉擇,卻是其他職業法律人員從容調查研究之后做出的。

        在緊急情況下,警員一方面承擔巨大的社會責任和刑事責任,一方面他們自身安危受到嚴重威脅、轉瞬之間不得不做出的決定,卻要經得住公眾、媒體、刑事專家、法庭的反復推敲。

        中美單警裝備

        長期赤手空拳的護法者

        長期以來的慣性思維和粗放式的執法管理,把民警徒手執法看成最和諧穩妥的定律,把警員的傷亡當成職業的固有特征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警察在出警時手中不但鮮見槍支,甚至連普通的警械也很少攜帶。那時,雖常有惡性案件發生,給“赤手空拳”的警員造成諸多傷亡,卻沒有在執法管理層面引起足夠重視。

        長期以來的慣性思維和粗放式的執法管理,把民警徒手執法看成最和諧穩妥的定律,把警員的傷亡當成職業的固有特征。在特定的高風險行動中,只有一定數量的警員被允許攜帶武器和警械。然而,執法工作的特性決定了風險是不可預知的,警員往往面對的是突發性犯罪行為。

        零裝備的另一個直接后果是戰術訓練的缺失。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戰術訓練的基礎是掌握裝備,沒有裝備又何談戰術?

        在裝備和戰術兩缺的情形之下,遇到惡性犯罪行為,警員往往自身難保,更遑論執法。兇犯楊佳竟然在警察機關大樓如入無人之境,造成民警和保安10人傷亡,凸顯了執法機關在現有治安環境下的低效和無力。令人驚訝的是,6年前這起造成警員重大傷亡、執法機關威信嚴重受損的蓄意殺警案,并沒有成為一線警員配槍的契機。

        2014年安徽少女當警察面被殺案,再次成為公共話題。由于監控視頻在網絡上曝光,人們目擊胡姓少女被兇犯連捅十數刀,而此時案發現場的兩個警員卻沒有及時做出有效的制止行動。公眾廣泛質疑,警方的不作為導致少女被殘殺。警方做出的回應是:“兩位民警面對這種突發行為,做事不夠果斷,判斷不是很準,應急措施不夠好。但不能稱為不作為?!?/span>

        事件繼續爭論下去,很可能演變為對“不作為”定義的探討。其實,你不可能期待任何人把他們從沒有訓練過的事情做好。從這個角度看,現場的兩個民警并沒有什么錯誤,除非你期待他們像每年都涌現出的英雄民警一般,徒手撲向兇犯而身中數刀。

        網友假設同樣的事件發生在美國會是什么結局。類似的案例發生在20101029日,舊金山警察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住宅持刀行兇。警察趕到現場時,嫌犯已造成一名15歲少女受傷。在嫌犯拒絕放下兇器并且試圖撲向警察時,警察果斷將其射殺。

        反恐開啟武裝執法模式?

        從反恐的要求看,中國無可避免地進入了警察武裝執法時代

        44日,各大網站同時出現一則簡短新聞:《公安部發文要求一線民警訓練用槍,旨在應對突發》?!皬募慈掌?,全國公安民警,特別是街面巡邏、處突一線的基層民警,將進行武器警械使用專項訓練。近日,公安部專門下發專項訓練實施方案。據了解,此次訓練旨在確保處置暴力犯罪中,民警有效使用武器及時制止犯罪?!?/span>

        毫無疑問,這是針對昆明火車站發生的暴恐砍殺事件。從此后接連發生的暴恐事件看,這個通知無疑是適時的,也給一線值勤民警配槍做了技術準備。從反恐的要求看,中國無可避免地進入了警察武裝執法時代。

        恐怖襲擊行為大約分成三種形態:一、“基地”式。組織嚴密、人員精干、專業分工、精心策劃、多采用高科技手段,針對高價值或熱點目標,在最敏感的時段發動暴恐襲擊。二、“哈馬斯游擊隊”式。組織相對松散、人員龐大混雜、手段原始、隨機發動襲擊,目標不固定,行為充滿隨意性。三、自發式。因個人原因走入極端,制造暴恐襲擊個案。

        可以預見的是,對目前社會安全造成威脅的主要是后兩種形態。對這種隨時隨地可能發生的暴恐案件,靠現有的特警武裝保護重點目標和在敏感時段加強巡邏,往往顧此失彼。因此,一線警員配槍是大勢所趨。目前,已有若干大城市實行了一線警察攜槍上崗的制度。

        5月23日,新疆烏魯木齊市舉行反恐誓師大會,一名維族老人在路邊觀看

        中國警察配槍背后的隱憂

        配發警槍,不光給執法人員增加一種便利工具,更是一種要求和責任

        一方面,公眾對執法人員缺乏裝備效率低下而喪失信心,另一方面又對警員配槍產生很大的顧慮。就連有的民警也私下表示,發了槍亂子就會更多了。

        這是因為手里基本沒有槍的中國警察,卻不時出現槍支管理疏漏和濫用執法權問題。其中,3個案件影響尤為惡劣:

        2010112日,貴州安順市關嶺縣派出所副所長張磊掏出手槍,命令村民郭永華:“跪倒,否則我斃了你!”在朝天空和地面開了兩槍之后,他便直接朝被害人頭部開槍。被害人堂弟郭永志上前詢問時,也遭張磊開槍擊中,隨后張磊又頂著他的后腦補一槍。張磊還用槍指著周圍的村民威脅:“誰敢把他送到醫院,我就把誰崩了?!逼涫侄沃畠礆埩钊税l指。

        201271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李才坤,自導自演“持刀搶劫案”,將“劫匪”被害人班統陸“一槍爆頭”。

        20131028日,廣西平南縣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在大鵬鎮米粉店購買食品時,與店主發生爭執,開槍打死懷孕女店主吳某,打傷其丈夫。

        就在本文行文之時,網上曝光四川合江縣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帶女下屬開房而丟失警槍。在其供職單位創意性地解釋為槍支“暫時性失控”不久,“許隊”便被省公安廳調查,認定其嚴重違反了《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很久以來,民警之所以沒有配發槍支和警械,不是資金問題,也不是管理機關不了解槍械的重要。更多的原因是現有執法人員的構成、管理模式,乃至執法理念很難適應武裝執法的要求。而某些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更是社會所不放心的。

        民警大規模攜槍值勤,要求的絕不僅僅是單個警員能力的提升,更是一種整體戰術體系的升級。而戰術體系的運用又建立于單個警員的素質。以美國洛杉磯郡警察局(Los Angeles Sheriff's Department)為例,被該警察局錄用要由專門的背景調查探員對候選人進行嚴格的背景核查,除了有無刑事犯罪記錄之外,還包括品行調查、性格調查、鄰里關系調查、財務信譽調查和全面心理測試,全部內容通過之后,還要進行測謊儀核查。即使獲得錄用,還需在有嚴格淘汰機制的警察學院經歷篩選。

        在理論教學上,遵守法律尊重生命的思想被不斷強化,但在課程方式和戰術訓練中,學員卻要經歷各種通關式的挑戰。培訓似乎有意在警員身上構成剛與柔的混合體。理論上要求警員遇事盡量避免沖突,降低風險,依法辦事,以理服人;而實戰訓練中卻不斷激發錘煉學員強悍和果決的性格。學員會被反復提醒,如果你沒有決心在必須的時候剝奪他人性命,并且敢于為此面對法律的檢驗,那么這不是一個適合你的職業。

        配發警槍,不光給執法人員增加一種便利工具,更是一種要求和責任。因為警員必須熟知法律,必須能在轉瞬之間對局勢作出正確判斷,必須在危急時刻準確無誤地運用武器,最大限度避免誤傷和附帶傷亡。同時,警員配槍也對整個執法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民警每一次開槍,都將使執法單位在公眾和媒體面前面臨嚴苛的考驗。

        十五種允許用槍的情況

        警察為什么要開槍?

        開槍唯一的理由是,阻止某人對包括警員在內的其他人即刻造成嚴重人身傷害

        我們經??吹竭@樣的報道,警察鳴槍示警無效后才對嫌犯射擊。這大致是中國執法的慣例,似乎表達了“勿謂言之不預”的態度。似乎不如此便不能表現民警尊重生命的態度。但由此不免產生一個疑問。

        那就是執法人員為什么要開槍?

        警槍不是執法者的權杖,它決不是為了讓警員的話語更有威懾力。換而言之,警方并不能因為對方拒絕服從某項合法指令而具有開槍的權力。開槍唯一的理由是,阻止某人對包括警員在內的其他人即刻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凹纯獭笔亲钪匾幕緱l件,沒有這個基礎,警察開槍就不具備合法性,不管嫌犯情節多么惡劣,案情多么嚴重。警察不是審判者。

        從純法律意義上看,構成這種條件的時刻幾乎沒有警告的機會。而擁有警告機會的條件下,完全不用鳴槍。在我們的生活環境里,百分之百安全的鳴槍方式是槍口對著松軟土壤呈90度射擊。在現代都市里,基本上你不會有這樣的條件。

        警察開槍最容易造成爭議的一點是:使用致命武力,本來是執法手段中最后的沒有其他替代方法之下的無奈選擇。但更多的情況卻是警員幾秒鐘之內便做出了決定。仿佛這最后手段一下子成了首選。沒錯,開槍有時必須成為首選,民警也必須承擔這個責任,比如針對暴恐襲擊。

        真正給人以安全感的社會,不是暴恐行為發生之后對其進行嚴厲追剿,而是在發生那一刻現場執法人員給予毫不遲疑的決定性打擊。警員的全部考慮是把無辜平民的傷亡降低到最小程度。

        針對暴恐行為的戰術訓練,美國戰術專家詹姆斯·伊格說:“典型的濫殺者往往用自殺作為結局。我們要做的就是,用不間歇的攻擊,盡快縮短這一進程,要么將其當場射殺,要么迫使他自戕,而其他一切都讓位于此?!?/span>

        真正的執法者就是要有一種膽識,敢于在關鍵的時刻承擔自己的責任,在現場做出經得起人們反復推敲的“秒決”。而他們的管理層,則要敢于承擔責任。任何一個高效執法機關,都有敢給一線警員撐腰、不懼質疑的指揮人員。

        公眾和輿論的誤區

        許多看似合理的要求,對于身處風口浪尖的一線的民警來說無法面面俱到

        在任何國家,公眾和媒體對警察開槍的承受能力永遠大大低于警方解決問題所需的合理寬容度。在現代社會,對公權力的警惕是現代公民意識的一部分。然而問題是,許多看似合理的要求,對于身處風口浪尖的一線民警來說無法面面俱到。

        例如,警槍是用來對付壞人的,這句話絕對正確。但是絕對正確的事情,往往缺乏操作性。多少年來,沒有一個執法機關代言人敢挑戰這句話,但遺留下來的問題卻是無法調和的分歧。

        舊金山華人李希宇案便具有典型性。200995日,舊金山警察局接到報警,有人持菜刀砍殺他人。警員趕到時,李希宇持刀拒不合作,警方發射非致命的豆袋彈也不能將其制服,在其持刀撲向警員的時候,警員開槍將其射殺。事后調查,李有精神病記錄,案發時精神沮喪。

        人們常用“罪不當死”來質疑警方的開槍行為,李希宇恰恰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此案中,警方的選擇或許不是最佳的,但在法律上卻找不到瑕疵。

        在美國,“借警自殺”現象(Suicide by cop)十分常見,一些有自殺企圖卻不愿自己動手的人,使用威脅舉動誘使警方開槍。根據德爾塔警察局理查德·派仁特警官2004年對美國843例警察射殺案件的調查分析,有50%的被殺者是主動挑起警察開槍。

        不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每當有警察開槍,總會看到有人質疑,為什么警察往要害處射擊?

        人們不自覺地以好萊塢傳奇要求現實生活中的警察,希望他們能在危急之中一槍命擊嫌犯手腕,或者打中他的腿部,獲得喜大普奔的結局。然而,在現實中,任何警用手槍都不具備這種精度。

        最佳的手槍在25米的距離,子彈散布點在5-10厘米之間,加上人的誤差,實戰中擊中手腕幾乎不可能。人在移動時,四肢的速度是身體速度的無數倍,就是突擊步槍也無法準確打中。這就是說,所有的軍警射擊只能選擇人體中目標最大,、移動速度最慢的部分——上半身軀干。我們見到所有軍用、警用、特種兵用的靶紙,都是這一種形狀。遺憾的是,當公眾審視警察射擊的時候,軀干恰恰是致命所在。

        警察開槍之后,另一個注定會被人詬病的是,總共打了多少發子彈,其中有多少發命中嫌犯身體。這兩個數字越高越有防衛過度之嫌。這又是一個技術性盲點。

        在公眾看來,手槍是可怕的殺人武器。確實,一般軍用手槍子彈可以輕易射入人體,造成致命傷害。但是,作為針對緊急情況的防御性武器,手槍卻存在著嚴重 “制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就是說,它雖然能給被擊中者造成致命性傷害,但卻不能使其立即喪失攻擊力。

        在著名的1986FBI邁阿密槍戰中,嫌犯普萊特被一顆9mm手槍子彈擊中右肺,傷及主血管,事后經法醫鑒定這是不可救治的創傷。但他繼續射擊,造成了兩名FBI特工犧牲。

        更為極端的例子是,2012年密西西比州頗爾市警察局偵探大衛·麥卡利和同伴逮捕一名強奸犯時,遇到嫌犯持槍抵抗。雙方在近距離對射。麥卡利在同伴中彈倒下(后傷重不治)后,自己在受傷的情況下不停射擊。嫌犯身中11彈,其中7彈是致命性殺傷,卻仍然不放棄抵抗。直到麥卡利偵探命中第12槍——擊中他的頭顱,才結束一場血淋淋的槍戰。

        現代警察戰術已經公認,手槍槍戰的戰術要領不是打一槍后觀察,也不是快速雙擊,而是不間斷地射擊,直到對方倒下。這不是過度武力,而是槍支缺乏對人行動力的終止效用。

        中國警察的真正短板在哪里?

        槍械本身并不會使執法人員業已存在的問題惡化,但是卻能使過去被掩蓋的弊端暴露出來

        在大街上,任何人都能發現,我國警察的裝備存在不足。而從執法效果上看,比裝備更缺乏的是警員的戰術能力。若從公安系統人員傷亡案例分析,比戰術能力更差的是戰術意識。而把這些問題綜合起來,就是整個管理體系的落后。

        民警配槍,或許帶來執法機構和執法觀念改革的契機。因為槍支的敏感性使得執法系統更加直接曝光于公眾的目光之下。

        前文提到網傳四川合江縣交警副大隊長攜女下屬開房丟槍事件。以今天的環境,單純帶女下屬開房,不會在網絡上引起即時轟動。因開房而丟槍,再加上警方聲明中富有“創新”精神的“暫時性失控”,才造就了網絡的爆發性關注??梢姌屩栴}往往是媒體熱點的催化劑。

        在現代社會中,媒體總是扮演著警方質疑者的角色。在西方,媒體甚至是雞蛋里挑骨頭般地挖掘警察劣跡。槍支管理和開槍事件,總能成為媒體的切入點。

        作為警員,筆者曾親身感到,西方執法人員對媒體其實有著一種共生狀態。媒體的存在,無疑對警察的行為起著一種監督作用。每當出現各種狀況的時候,警員和警察管理系統,首先考慮的是應對媒體。而媒體也往往成為警局跟公眾交流的最佳渠道。

        說來不可思議的是,媒體熱衷于對執法機關揭短,反而成就了美國警察社會地位的提升。蓋洛普最新調查顯示,全美最可信任職業排行榜上,美國警察高居第六位,反倒是媒體記者的公眾信任度不及警察的一半。

        這看似匪夷所思,但道理卻很明白。當媒體隔一段時間就挖出一個警察丑聞時,反而讓公眾相信,其他多數警員一定廉潔奉公。反推過去,如果媒體不去揭短,那么一旦有問題曝光,給公眾的感覺就是所有的警員大致如此。

        在新的治安形勢下,中國民警逐步配槍已經是大勢所趨。槍械本身并不會使執法人員業已存在的問題惡化,但是卻能使過去被掩蓋的弊端暴露出來,從執法改革角度講,這也是好事。一個和諧安定的社會,需要職業化高效率的執法系統。

            (作者為美籍華人,曾供職于美國洛杉磯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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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人物周刊 2025 第836期 總第836期
        出版時間: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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